14.3.2.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14.3.2.5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 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3.2.6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3.2.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3.2.8 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3.3 链条葫芦。
3.3.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禁止使用。
3.3.2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3.3.3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3.3.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入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准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3.3.5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3.3.6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3.3.7 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3.4 合成纤维吊装带。
3.4.1 合成纤维吊装带应按出厂数据使用,无数据时禁止使用。使用中应避免与尖锐棱角 接触,如无法避免应装设必要的护套。
3.4.2 使用环境温度:畸40一100℃。
3.4.3 吊装带用于不同承重方式时,应严格按照标签给予定值使用。
3.4.4 发现外部护套破损显露出内芯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3.5 纤维绳。
3.5.1 麻绳、纤维绳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准大于O.98kN/cmz。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准用于起重作业,纤维绳出现松股、散股、严重磨损、断股者禁止使用。
3.5.2 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一般纤维绳禁止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
3.5.3 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断头应编结处理。
3.6 卸扣
3.6.1 卸扣应是锻造的。卸扣不准横向受力。
3.6.2 卸扣的销子不准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3.6.3 不准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3.7 滑车及滑车组。
3.7.1 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准使用。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准小于表14-5的规定。
3.7.2 滑车不准拴挂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线路作业中使
用的滑车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否则必须采取封口措施。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3.7.3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4 人工搬运。
4.l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 用管子滚动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4.2.2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向。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手指压伤。
4.2.3 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同时,无论上坡、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