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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二》起重部分

来源:浙江考证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16-01-25

2.3.5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2.3.6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禁止上车操作室坐人。

2.3.7 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2.3.8 汽车吊试验应遵守GB 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维护与保养应遵守ZBJ 8000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维护与保养》的规定。 

2.3.9 高空作业车(包括绝缘型高空作业车、车载垂直升降机)应按GB/T 9465一2008 ((高空作业车》标准进行试验、维护与保养。

3 起重工器具。

3.1 钢丝绳。


3.1.1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

3.1.2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4-2的规定。

3.1.3 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14-3内的断丝根数者。

表14-3     钢绳丝绳断丝根数

2)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
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3)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

4)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5)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3.1.4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不得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表14-4的规定。

 表14-4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卡数量

3.1.5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作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3.1.6 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遵守下列规定: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11;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lOo 3.2 千斤顶。 

3.2.1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 

3.2.2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3.2.3 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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