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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来源:浙江考证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16-01-2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GB/T 19000-2000(idt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第92号令)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2月14日劳动部劳锅字[1997]74号)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11月28日劳动部发[1993]356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气瓶安装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3.2使用单位  user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3安全监察  safty 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4锅炉  boiler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5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6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e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7电梯  elevator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8起重机械  lifting appliance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9客运索道  passenger cableway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3.10大型游乐设施  amusement rides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3.11 厂(场)内机动车辆  internal motor vehicles

指在场(厂)内区域行驶及从事生产作业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Km/h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碾压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公安、农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除外)。

3.12安全附件  safty accessory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13安全保护装置  safty protector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ertificate of product qualification

是指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数据以及产品竣工图纸的证明文件。

3.15监督检验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16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certificate of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

3.17定期检验  periodic inspection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3.1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operator of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19改造 moution car

是指通过拆卸或者更换特种设备本体、主要受压元件、主要受力部件、结构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3.20重大维修 momentous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21重点监控设备  major monitor equipment

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

3.22严重事故隐患  incipient fault of serious accident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f.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g.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3.23注销cancellation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4  使用条件

4.1购置要求

4.1.1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企业制造的特种设备,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1.2法规规定应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4.2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告知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告知手续不得施工。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3 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对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加以配合,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4注册登记

4.4.1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4.2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提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产品质量证明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

4.4.3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4.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5登记变更

4.5.1移装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4.5.2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4.4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5.3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定期经检验合格后,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4.5.4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4.6 人员要求

特设条例第三十九条

4.7 定期检验

4.7.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7.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7.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见表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GB/T 19000-2000(idt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第92号令)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2月14日劳动部劳锅字[1997]74号)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11月28日劳动部发[1993]356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气瓶安装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3.2

使用单位  user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3

安全监察  safty 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4

锅炉  boiler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5

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6

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e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7

电梯  elevator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8

起重机械  lifting appliance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9

客运索道  passenger cableway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3.10

大型游乐设施  amusement rides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3.11

厂(场)内机动车辆  internal motor vehicles

指在场(厂)内区域行驶及从事生产作业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Km/h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碾压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公安、农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除外)。

3.12

安全附件  safty accessory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13

安全保护装置  safty protector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ertificate of product qualification

是指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数据以及产品竣工图纸的证明文件。

3.15

监督检验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16

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certificate of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

3.17

定期检验  periodic inspection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3.1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operator of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19

改造 moution car

是指通过拆卸或者更换特种设备本体、主要受压元件、主要受力部件、结构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3.20

重大维修 momentous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21

重点监控设备  major monitor equipment

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

3.22

严重事故隐患  incipient fault of serious accident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f.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g.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3.23

注销cancellation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4  使用条件

4.1购置要求

4.1.1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企业制造的特种设备,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1.2法规规定应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4.2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告知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告知手续不得施工。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3 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对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加以配合,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4注册登记

4.4.1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4.2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提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产品质量证明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

4.4.3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4.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5登记变更

4.5.1移装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4.5.2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4.4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5.3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定期经检验合格后,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4.5.4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4.6 人员要求

特设条例第三十九条

4.7 定期检验

4.7.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7.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7.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见表1

序号

设备种类

检验周期

1

锅炉

外部检验:一般每年一次。

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一次。

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一次。

2

压力容器

固定式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至少一次。

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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