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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瓶 管 理 制 度

来源:浙江考证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16-01-22

气瓶是具有爆炸危险的储运承压设备(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气瓶在购置后的充装和使用的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公司范围内一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均执行本制度。
二、气瓶管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以下规程: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发【1982】22号)。
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监局锅发【2000】250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监督局锅发【2000】250号)。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
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1999)。
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1999)。
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9251-1997)
8、《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12137-89)。
9、《浙江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办法》(浙劳人锅【1991】85号);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其它法规和规定。
三、购置
1、气瓶购置应选择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采购。
2、气瓶交货实行验收登记制度,验收内容包括核对气瓶制造标准型号、规格、数量、制造钢印、监检钢印、外观(瓶色、字色、色环、瓶体、附件)、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合同文件等,要求实物、质量证明文件及合同文件相符,有一项不符则拒绝接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记录,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钢瓶进入新瓶库。
四、充装
1、充装前检查
(1)检查内容:气瓶型号规格、制造钢印、检验钢印,外观检查、瓶体损伤、安全附件。
(2)记录:按批逐项记录,记录经瓶检员和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3、抽真空:新购置瓶必须逐只抽真空处理并作相应记录,由操作人和瓶检员签字。
4、充装:
(1)充装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充装,严格控制充装压力、温度、速度、充装量,充装过程中对自动报警装置的灵敏度和安全性能进行关注,严格杜绝过量充装。
(3)做好充装记录。
(4)下列气瓶禁止充装:
①未经充装前检查的气瓶;
②未抽空处理的气瓶;
③充装前检查记录不合、不正确、不真实和未经签字确认的气瓶。
5、充装后检查
(1)检查内容:复称、附件、泄漏、变形、充装记录。
(2)做好充装后检查记录及气瓶发送记录。
(3)下列实瓶不得出站交付用户使用。
①过量充装或欠量充装的气瓶;
②未粘贴合格标签、警示标签的气瓶;
③泄漏、变形的气瓶;
④附件不全的气瓶;
⑤未填写充装检查记录的气瓶。
 五、安全技术管理
    公司设兼职工程师,负责气瓶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贯彻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有关气瓶的规程和安全指令;
2、负责气瓶注册登记和使用证的取证工作;
3、负责建立气瓶档案;
4、负责气瓶检验计划的编制、报检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对气瓶使用、充装、维护和检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6、监督检查气瓶及其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7、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气瓶使用管理情况。
六、气瓶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
为加强气瓶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修复、检验等管理工作,使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特制定气瓶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
1、气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检定工作委托法定检验单位进行。
2、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盛装一般气体(制冷剂、丙烷、丙烯)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使用年限超过20年应报废。
上述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都需要随时进行提前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均应进行检验。
3、检验员发现到期瓶必须填写《到期瓶信息单》通知生产部,同时将到期瓶另行堆放。生产部对符合检验条件的钢瓶送至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4、检验的报告按时归档,有关标志及时附于气瓶上。
5、气瓶使用过程中应加强保养,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维修和保养
(1)气瓶脱漆严重的应除锈刷漆;
(2)瓶阀泄漏的应更换;
(3)防震圈不齐的应补上;
(4)字迹不明的应重新喷字;
(5)底圈和瓶阀防护圈损坏的应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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