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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法考试第一章第三节知识点

来源:浙江考证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16-01-18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知识点预习——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二、知识点练习

  多选题

  某律师对于客户的下列代理请求,可以接受的有(  )。

  A、客户甲请求律师代理签订收养子女的协议

  B、客户乙请求律师代理起诉债务人

  C、客户丙请求律师代理出售房屋

  D、客户丁请求律师代理婚姻登记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具有人身性质,不适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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